轻罪缺失的困境: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困境与轻罪化设想
从定罪处刑的实体法角度来看,轻罪的缺失会导致司法者在选择适用罪名时不惜通过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的手段来选择适用重罪。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证实。如果立法上关于犯罪数量的设置过少,司法上遇到非典型案件或新类型案件时,就会基于本能的处罚冲动'打擦边球',甚至不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适用重罪规定,进而产生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后果。这种情况对于发案率高但并无对应轻罪规定的情形尤为突出。同时,对于直觉上危害严重、影响'体感治安'的行为,如果不增设轻罪,被勉强定罪成为大概率的事件。在对于新类型案件时,没有对应轻罪的情况下,司法上有时甚至不惜类推定罪。这种观点是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的考虑。虽然增设轻罪可以对此状况提供一定程度的补救,但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得轻罪化的设想并不能够当然成立。因此,轻罪化的设想虽然是出于维护现代法治精神的考虑,但需要在前科制度的改革基础上进行。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m04k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