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

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江苏省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期限,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第七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事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条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的,应当事先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终止、从业人员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终止等原因终止。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机关的职责】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起始日期'起施行。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劳动合同条例:内容详解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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