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内容:管理条例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设立,有劳动用人需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缔结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用工保险等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一款 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最短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款 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但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约定不超过三个月的终止期限。

第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和奖金等款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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