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劳动法的规定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表明劳动者的身份、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的内容和时间、劳动的地点以及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由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完毕变更手续。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每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各保留一份,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履行劳动义务,保证劳动质量,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劳动者因劳动受到的职业培训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解除或者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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