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的自愿订立,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工形式、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籍贯、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情况,以及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单位情况,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劳动者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后,向用人单位要求领取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延长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延长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第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变更或者履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或者变更证明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证明。

第十条 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提前离职补偿金,但是,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的,不予支付提前离职补偿金。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lgCU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