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禁止投机买卖
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禁止投机买卖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禁止投机买卖合同标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约定投机买卖合同标的;
(二)不兑现约定的买卖价格;
(三)违反约定的交货时间;
(四)不履行交易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违约,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约定投机买卖合同标的;
(二)不兑现约定的买卖价格;
(三)违反约定的交货时间;
(四)不履行交易约定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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