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从而改变法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体现夫妻双方的意志,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不明确
现行法律对哪些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不够细化
现行法律对财产约定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约定内容模糊不清、无法操作等问题。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时间没确定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订立的时间,导致实践中出现婚前、婚后、离婚时都可以进行财产约定,造成法律适用混乱。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没确立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导致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容易造成欺诈行为。
(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规定没确立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或撤销的程序和条件,导致实践中出现夫妻一方恶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
(六)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缺乏通则性规定
现行法律缺乏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通则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难以操作。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外立法比较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
- 德国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签订婚姻财产契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 法国相关规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签订婚姻财产契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
- 英国相关规定
英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 美国相关规定
美国各州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允许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三)国外立法借鉴意义
国外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特别是对于财产约定内容的细化、订立时间、公示制度、变更或撤销制度以及通则性规定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
四、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策
(一)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资格
应该明确规定哪些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例如,可以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
(二)细化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和效力
应该进一步明确财产约定的具体范围和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债务的承担等。
(三)确立夫妻约定财产的订立时间
应该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婚后还是离婚时进行,并明确不同时间订立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影响。
(四)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应该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将财产约定内容进行公示,以便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防止欺诈行为。
(五)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的变更或撤销制度
应该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或撤销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
(六)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通则性规定
应该制定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通则性规定,统一和规范夫妻财产约定的实施,例如,可以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内容、效力、变更、撤销等方面的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资格,细化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和效力,确立夫妻约定财产的订立时间,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的变更或撤销制度,以及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通则性规定。这些对策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且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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