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贪污、挪用公款罪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贪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挪用或者非法转移公款、公物或者其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下刑罚: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较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从犯参与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人员,也会依照其实际参与程度和犯罪情节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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