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燕滨法定监护人李晨光

被告:李晨峰前妻杨胜敏,李晨峰女儿李倩

诉讼请求:

  1. 被告杨胜敏、李倩于收到本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燕滨尚欠余额1095480.67元;

  2. 被告杨胜敏、李倩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李燕滨父母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其中李燕滨因患精神疾病,系三级智力残疾,自母亲去世后由李晨峰照顾。

二、河西区××号房屋产权人为李燕滨,2017年1月24日李晨峰以监护人身份将该房屋出售,所得房屋价款1300000元存入李晨峰名下中国工商银行0302××××5443账户中,2017年8月23日李晨峰转入其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3666账户中。

三、李晨峰与杨胜敏于2018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天津市河西区××归杨胜敏所有,存款全部归杨胜敏所有,其他财产全部归杨胜敏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债权,任何一方如对外有债务债权的由双方各自承担及享有。

四、2019年1月14日李晨峰名下尾号为366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出400000元,后因病于2019年1月19日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日转出250000元支付住院费。住院病历患者家属栏为李倩。2019年1月28日李晨峰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病因为肝移植8日,患者家属栏为李倩,同日,李晨峰名下尾号为366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出20000元,2019年2月14日转出10000元,2月18日转出20000元,3月14日转出20000元,3月27日转出10000元,4月15日转出20000元,4月23日转出21320元,4月25日转出80000元。2019年4月26日李晨峰出院,当日再次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入院,同日,李晨峰名下尾号为366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出12000元,4月28日转出50000元,5月29日转出50000元,6月7日转出50000元,6月13日转出50000元。2019年7月22日李晨峰出院,同日,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因肝脓肿再次住院,2019年7月26日凌晨宣布死亡。

五、李晨峰去世后,2019年11月10日李倩将李晨峰账户余额204519.33元返还给李燕滨的法定监护人李晨光,尚欠1095480.67元未能返还。

六、庭审中,李倩表示对李晨峰支出的所有款项的来源均不知晓,她只是受父亲李晨峰指派进行划款转账。原告李晨光向李倩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告李晨峰与原告李燕滨系亲属关系,李燕滨是李晨峰的法定继承人。李晨峰死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应归李燕滨继承,被告杨胜敏、李倩无权占有或支配该余额。

八、被告杨胜敏、李倩未经授权,擅自将李晨峰名下账户内的款项支出,且未提供支出的合法来源,已构成侵占原告李燕滨继承的银行账户余额的行为。

九、综上所述,被告杨胜敏、李倩应当清偿原告李燕滨尚欠余额1095480.67元,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诉状及附件共计(页),敬请法院受理。

精神残疾人继承权纠纷诉状:李晨峰名下房屋出售款项去向不明,其前妻及女儿被诉侵占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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