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原告主张的被告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利息计算不合理,应予驳回。

  2. 原告主张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争议,应予驳回。

  3. 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应予驳回。

  4. 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予驳回。

二、事实和理由

  1. 原告主张的损失及利息计算不合理

原告主张的差价损失及利息计算不合理,其所提供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供热价格的制定是在市场煤炭价格基础上进行的,与绍兴市煤炭中心价的变化有关,而原告提供的绍兴市煤炭中心价并非市场煤炭价格。此外,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书也未能证明其计算方式的正确性。因此,原告主张的损失及利息计算应予驳回。

  1. 原告主张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其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并非市场的唯一供应商,而是市场上的一家竞争性供应商。被告的市场份额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原告主张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争议,应予驳回。

  1. 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被告并未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原告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供热价格是在市场煤炭价格的基础上制定的,不存在虚假信息、不公平的高价等行为。同时,被告的供热价格与周边县市的价格也有所差异,并非完全高于周边县市的价格。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价格垄断行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1. 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没有正当理由,且原告主张的损失及利息计算、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行为等均存在争议。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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