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IDI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保险合同有效,开发商需支付剩余保险费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被告上海骏丰嘉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丰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骏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太保公司、骏丰公司签订的IDI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案件争议焦点为骏丰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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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的是投保时建筑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形,在完工后剩余保险费交清前该IDI保险合同不生效。而本案骏丰公司投保时涉案建筑工程早已竣工,并不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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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约定了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要求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交纳物业保修金的书面证明。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时,物业保修金已经取消,故第三十七条约定的内容无实际操作可能,该条款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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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I保险的性质较为特殊,被保险人虽然是建筑工程开发商,但实际保障的是广大小业主的权益,从2016年《实施意见》、2019年《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来看,市政府在商品住宅工程中大力推行IDI保险,并且在2019年《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已经投保IDI保险的不得解除。
一审法院判决:一、骏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保公司保险费652,211.83元;二、驳回太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骏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诉理由包括:1.涉案IDI保险合同未生效;2.骏丰公司要求解除IDI保险合同有合同与法律依据;3. 骏丰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4. 骏丰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保险合同未侵害业主权益。
太保公司辩称:IDI保险区别于普通商业性质的财产保险,是政府基于小业主权益、住宅质量保障等公共利益推出的保险,因此,对建筑开发商作为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必然有所限制。涉案保险合同已生效,投保人不能解除。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IDI保险是一种政府推动的特殊保险,旨在保障小业主权益和住宅质量,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因此,对于建筑开发商作为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应有所限制。本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赔偿责任期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赔偿责任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零时起至2027年8月7日二十四时止,保温工程的保险赔偿责任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零时起至2022年8月7日二十四时止,防水工程的保险赔偿责任期限自2018年8月23日零时起至2022年8月7日二十四时止。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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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保险合同已经生效,骏丰公司不能以未交清剩余保费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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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丰公司不能以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无法满足为由解除合同,因为该条款的适用条件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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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IDI保险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政府鼓励开发商购买,并且在2019年《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已经投保IDI保险的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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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丰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且解除合同会损害业主利益,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骏丰公司需支付太保公司剩余保险费。
本案判决强调了政府推动的特殊保险应限制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体现了对业主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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