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周某与被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田某、周某诉称2017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8年,平均年利率为11.88%。2017年9月26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先向被告汇款141,000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6,000,000元。原告借款后按被告制作的'还款计划表'逐月还款至2018年11月27日,共计支付2,106,000元,后原告申请提前还款,被告同意并要求原告支付剩余款项5,515,522.81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事后,原告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发现,按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原告实际归还的本金远远高于被告实际借给原告的金额,原告向被告多付了887,190.19元。原告认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还款方式要按照'还款计划表',根据被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表计算出来的利率是20.936652%,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导致原告实际归还的本金远远高于被告实际借给原告的金额,被告应当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故请求:1.判令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887,190.19元。2.判令中原信托返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887,19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判令中原信托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被告中原信托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借款法律关系,但是该借款法律关系因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消灭,请求权基础已经不存在。应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收取的利息都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无需返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周某与被告中原信托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8年,平均年利率为11.88%。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确实约定了上述借款金额和利率,并且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还款计划表',按照该表计算,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一定的利息和本金。原告在还款过程中按照'还款计划表'逐月还款,并在2018年12月17日提前还款,最终向被告支付了5,515,522.81元。但是,原告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其实际归还的本金远远高于被告实际借给原告的金额,因此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887,190.19元,并返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平均年利率为11.88%,在借款期限内,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表'逐月还款并最终提前还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因此被告无法以该合同为由主张原告请求权基础不存在。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中计算的利率确实高于合同约定的利率,导致原告实际归还的本金远远高于被告实际借给原告的金额。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887,190.19元,并返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887,19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无法支持该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中原信托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887,190.19元;

二、被告中原信托应当返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以887,19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普陀区法院裁决:中原信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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