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图像论:逻辑形式不可言说与言说与显示的区分
在文本中维特根斯坦直接说明了逻辑形式是不可言说的,而对其他东西为何不可言说,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做出相应解释,因此应当可以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引入。下面我们就以逻辑形式的不可言说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关于言说与显示的整个区分。文本中两个地方集中处理这个问题,一处是在2.17以下,另一处在4.12。我们先看前面一处。
2.17 为了能够按该有的那种方式描绘实在,不管描绘得正确与否,图像都必须与之共有的东西,就是图像的描绘形式。 2.171 对任何实在,只要图像拥有其形式,它都能描绘。 空间图像能描绘一切空间的东西,颜色图像能描绘一切有颜色的东西,等等。 2.172 但图像不能描画它的描画形式;它显示描画形式。 2.173 图像从外面表现事物。(它的视角就是用来表现的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图像对于事物的表现有对有错。 2.174 但图像不能置身于它用来表现的形式之外。
这几段话引入了几个相互关联的术语:描绘形式、视角和表现形式。描绘形式与逻辑形式之间有些区别,这里我们可以先暂时忽略,而把它们视为同样的东西。至于视角,与图像联系起来很容易理解,而句子由于是意向性的事实,也容易与视角联系起来。视角与描绘形式的联系在于,描绘形式总是在特定视角下的描绘形式。出于这种考虑,维特根斯坦在这里使用'表现形式'这个术语来说明描绘形式与视角不可区分的关联。我们可以直接把表现形式理解为描绘形式,而不会被误导。
至此,我们就可以看到,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实际上给出了图像为何不能描绘自己的描绘形式的论证:如果一个图像要描绘自己的描绘形式,那么它就必须来到自己的描绘形式之外,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图像不能描绘自己的描绘形式。这个论证之简洁出乎意料,在前面7.3节给出了关于图像论的背景之后,理解这个论证并不困难。
关键是理解这个论证的一个前提,即图像从外面描绘事物。要点在于使用了一个通常表示空间关系的'外面'。一个东西在另外一个东西外面,就是指前者没有被包含在后者中,也就是说,在后者不存在的情况下,前者仍然存在。用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属于,这一点表述为前者独立于后者。这样一来,图像从外面描绘事物,就可以严格地理解成,图像以一种独立于所描绘者的方式来进行描绘,也就是说,我们无须知道图像描绘的是什么情况,就可以通过观察图像知道这一点。
按这样理解,整个论证就是一个严格的论证。仅当图像是按照自己的描绘形式来描绘,它才是一个图像,因此,如果这种描绘形式不存在,那么图像也就不成其为图像。这就是说,在不知道图像的描绘形式的时候,也就不可能知道图像的内容。这就等于说,如果把图像的描绘形式当作是图像要描绘的东西,那么图像就不能从'外面'来描绘,也就不能描绘。
不过,'图像从外面描绘事物'这个前提需要一些辨析。从7.3节关于逻辑图像的说明中我们知道,图像的逻辑形式取决于它要描绘的是何种事实,即取决于事实的逻辑形式,但图像在这种逻辑形式之下所描绘的情况是怎样的,则取决于图像本身的物理特征,取决于通过图像的物理特征确定了怎样的意向性事实。因此,在图像所描绘的情况是怎样的这种意义上,图像独立于所描绘的事物。图像是通过自己是怎样的,来表现所描绘的事物是怎样的。即使所描绘的事情不存在,图像照样起描绘作用。这样看来,前面论证的前提是成立的。
也许会有这样的反对意见:难道就没有描绘自身的图像吗?出于一种极为特殊的艺术理念,也许会有画家画一副关于这幅画本身的画。虽然这样的画是什么样的,我们不得而知,但这似乎也不是不可以。好像没有什么能从逻辑上禁止一幅画画它自己。问题在于,我们事实上不能这样理解图像的概念。我们无从知道,一幅画要是画自己的话,那画的会是什么。使用图像的方式决定了图像必须描绘自己以外的事物。这一点在我们前面给出的分解法背景下尤其清楚。简单说来就是,什么是图像,这一点由图像描绘实在这一关系事实所决定的,而这个关系事实就是我们实际上使用图像的方式。因此,我们实际上如何使用图像,就决定了图像只能如此,也就是说,一种事实上的约束在这里对应于一种逻辑上的约束。这种约束之所以是逻辑上的,是因为它约束的是什么是图像这一点,也就是图像这个概念本身。
用简练的哲学语言概括这一段话内容:
本段论述了关于言说与显示的区分,以逻辑形式不可言说为切入点。通过引入描绘形式、视角和表现形式等概念,维特根斯坦给出了图像不能描绘自己的描绘形式的论证。然而,这个论证的前提是图像从外面描绘事物,即以一种独立于所描绘者的方式来进行描绘。最后,本段指出,图像的使用方式决定了它必须描绘自己以外的事物,这种约束是逻辑上的,因为它约束的是图像这个概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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