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国家,古罗马法典化的传统一直存在。19世纪初和末期,法国和德国相继编纂完成了近代范式民法典,这些民法典取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或《学说汇编》。然而,这些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立法时并没有参考民法典,而是借鉴了英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现代欧洲大陆的范式民法典并未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其体系之中。

欧洲大陆法系与知识产权:民法典体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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