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典化:必要性、可行性及面临的挑战
发达国家在20世纪后期开始研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修改本国法律,以保持竞争优势。法国率先于1992年颁布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成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相独立的法典。菲律宾、日本等国也相继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视为世界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制定了TRIPs协议[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N],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客观必然性呼之欲出。知识产权的创造性价值超越传统财产价值的趋势决定了财产法的重心必须由物权法转向知识产权法。知识在现代和未来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法律的重点也转向了知识产权。过去的10年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时代,因为知识的创造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伴随知识经济的日益发展,知识产权在财产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创造性价值超越了传统财产价值,因此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财产法的重心也由物权法转向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也在加速。传统财产法的产生和发展只涉及有形财产和部分无形财产的关注,而现代社会中'知识'的地位愈加重要,需要法律的调整重心转向知识产权。因此,20世纪的最后10年成为了知识产权法的时代。
面对知识经济的冲击,原本在工业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各国立法者需要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以做出回应。知识产权法典化就是予以回应的方式之一。在解决这些困难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典拥有着较强的比较优势。知识产权理论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存在一系列问题,而研究水平也比较成熟,立法者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也能够制定出一部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较为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典。
法典化的比较优势恰好说明了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取决于理论研究水平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尚未成熟,正处于关键阶段。我们必须从立法的不同阶段来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知识产权法典化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立法准备阶段,虽然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水平尚未成熟,但这并不妨碍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进程的开展。相反,法典化还可以促进理论研究水平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在正式立法阶段,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成熟与否直接决定了我们是否能制定出一部完美的知识产权法典。公共政策之于知识产权法典化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法典的实施效果方面。只有将知识产权法典化与相关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典的最大功效,反之,则知识产权法典极有可能成为字面上的法典。知识产权法典化还会受到国际条约、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面对这些影响因素,立法者应该采取各种措施来予以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存在着对发展中国家利益保护缺失、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冲突、忽视了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等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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