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參照您於2023年8月14日的信件,關於上述事項。

正如您在信中所述,第17條款規定我們的委託人應負責確保公共區域在‘任何時候’保持無障礙物。雖然我們承認保持安全和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性,但我們認為對該條款進行絕對文字解釋未能考慮到動態建築工地中存在的實際挑戰。

我們的委託人已採取全面措施確保公共區域的安全和功能性。他們在合同期間每天完成工作後進行定期檢查。這些積極的評估有助於及時識別和解決潛在的障礙。此外,我們的委託人確認在2023年4月17日不幸事件發生前一天,臨時保護板沒有發現任何缺陷。

必須承認,我們對我們的委託人所期望的責任是不是絕對的、不可動搖的義務。雖然他們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障礙物並確保臨時保護板處於良好和安全狀態,但建築工地附近的區域還在被訪問者和路人使用,涉及的變數超出了他們的完全控制範圍。

我們要重申,我們的委託人已盡職履行他們的合理職責,將‘始終如一’這一短語嚴格解釋並不切實際。‘始終如一’不應僅僅被解釋為我們的委託人應該每秒鐘都在現場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不發生任何事故。

為了支持您的解釋,我們希望看到占有人,即您的委託人,也遵守他們作為占有人的職責,確保場所對所有訪問場所的人‘始終安全’,包括監督進行中的所有裝修工程的承包商。

此外,我們認為臨時保護板並不處於有缺陷的狀態。因此,我們堅持認為我們的委託人不應被視為對此事件負有責任。尊重地說,如果您認為我們的委託人在法律上應對此事件負有責任,我們相信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可能在法律上承擔很大一部分法律責任,因為他們未能確保訪問場所的安全。

再次申明,我們的委託人和委託人的權利在此保留,如果進一步進展,他們將對與此事相關的任何費用提出異議。

關於公共區域無障礙物條款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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