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十五条:姓名权规定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姓名应当由父母或者监护人为其命名。姓名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得有不良含义。自然人的姓名、名称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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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姓名应当由父母或者监护人为其命名。姓名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得有不良含义。自然人的姓名、名称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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