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返还判例:上海法院支持返还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必要支出,替对方清偿债务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另一方返还清偿债务的,应当予以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中的债务清偿纠纷。该案中,妻子曾为丈夫清偿了债务,离婚后要求丈夫返还清偿款项。法院认为,妻子替丈夫清偿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当由丈夫返还清偿款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案号:(2014)沪01民初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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