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婚姻关系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解除后,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一方替另一方清偿了该债务,应当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认定被告方曾为原告方清偿了一笔债务,离婚后应当返还给原告方。该法院认为,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一方替另一方清偿了该债务,应当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此,支持原告方主张被告方返还清偿债务的款项。

案号:(2017)沪01民初10553号

婚姻关系一方替另一方清偿债务,离婚后可主张返还:上海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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