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综述:从国外立法实践到国内学术探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备受关注。国外专家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索已经较为深入,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国会和特拉华州分别通过了'虚拟财产继承法'和'数字资产统一受托人访问法案',为虚拟资产的合法传承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虚拟财产继承法》中,将虚拟资产列入遗嘱实行范畴,并明文规定,假如互联网用户必须分派和传承虚拟资产,她们需要以遗嘱的形式合理合法传承。特拉华州的《数字资产统一受托人访问法案》确定了'帐户'和'数字货币'的有关定义,受委托人对传承客户的'帐户'有相同的管理权限。该法案的根据促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没有权利根据隐私条款里的格式条款限制用户的传承。这些法律法规为虚拟资产的继承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而在韩国,虚拟资产的法律地位曾经受到质疑,但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和政府的介入,相关法律逐渐完善。先前,韩国国家对网络虚拟财产持否认心态,否定它的价值和合理合法,都没有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但是,因为市场需求的出现,个人地底网游虚拟资产贸易市场里的受欢迎买卖和政府的消极心态形成鲜明对比,因而,很多网络游戏玩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的权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部门影响了先前对虚拟资产的消极心态,颁布了'游戏产业振兴法案'和'数字资产交易促进法案'等有关法律,认可虚拟资产的自觉性,并要求营运商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虚拟资产存储服务,并且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买卖、管控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中国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索也逐年递增,涉及民法保护的学术刊物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笔者在中国知网搜索关键字'网络虚拟财产' + '民法保护'之后发现,现阶段,中国学界对虚拟资产的探索已经逐年递增。截止到2021年底,互联网技术上面有1316篇与虚拟资产有关的学术刊物,8篇硕士论文,在其中132篇涉及民法保护。通过对比,中国内地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索出现2个高峰期。2004年'红月游戏案'热议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带进了学界的视野,引起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一波研究。有关学术刊物的总数每年都会提高,第二个研究高峰期出现在了《民法通则(草案)》核查期内。因为学界并未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达成一致,虚拟资产入法的意义重要,民法典中怎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难题再度引起了学界的探索风潮。
目前学界对虚拟资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定义、属性异议和维护体制的搭建三个方面。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内涵的界定,陈兴良专家教授(2017)强调,虚拟资产一般是指互联网用户建立并存在互联网技术里的具备财产和价值属性的电磁感应记录数据,包含营运商研发的程序软件。林旭霞专家教授(2006)强调,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下根据真实模拟以数据形式存有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数据和信息。杨立新专家教授(2004)所提出的见解可以将其解读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电磁感应记载的新式数据资产,它的价值能通过目前规范去衡量。瞿敏敏(2017)融合学界对虚拟资产的共识,将虚拟资产了解在网络空间是以数据代码方式记录并存储在虚幻世界里的真实的世界对象仿真模拟,且不预置其法律属性。国外专家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探索,John Romano则在文章内容'数字资产的工作定义'(2011)中定义了网络虚拟财产,即依赖于虚幻世界的信息源,以0和1部门的数字格式存有,并可以被控制及使用。David Nelmark在'虚拟财产:监管的挑战'上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探索。
有关虚拟资产制度的构建问题,梅夏英(2013)明确提出将虚拟资产划分成'入口'和'财产'两个不同种类,确立'入口'与'财产'虚拟财产的继承人与程序流程,并建议把虚拟资产列入法律法规,确立其范畴。马一德(2013)提议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剖析价值分析影响因素,标准互联网服务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并详细描述必要的时候网络虚拟财产解决方法。李燕(2017)认为,虚拟资产的民法保护可以参考企业知识产权独立立法模式,搭建虚拟资产权力和独立的法律法规,并将其纳入民事权利体系。
总而言之,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维护网络用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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