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一家跨境电商平台AA平台为股份有限公司。A平台和B平台有业务上的往来。一日A平台的员工甲因为操作上的失误提前将订单信息发送到了B平台的电文系统当时进入系统的时间为3月21日星期六。双方未对进入系统的时间做出特殊约定。然而A平台供给不足张某随后发电文给B平台表示无法完成订单要求。此时B平台并未做出相关准备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一年后A平台破产张某出逃。法院在清查资产过程中发现张某多次用个人资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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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平台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时间为3月21日(星期六),因为订单信息已经被A平台员工甲发送到B平台的电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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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平台实际未受到损失,因此无法主张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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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个人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债务,因为A平台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实体,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是分开的,张某个人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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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公司不能主张拍卖公司承担责任或者主张民法补偿原则要求买受人补齐差价或退还青花瓷瓶。根据司法拍卖流程,青花瓷瓶以200万的价格成交,买受人获得了合法的所有权,C、D、E公司无权主张差价或退还青花瓷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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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务的大小,200万被执行财产可以按照以下比例划分:C公司(600/2400)* 200 = 50万,D公司(800/2400)* 200 = 66.67万,E公司(1000/2400)* 200 = 83.33万。因此,C公司分得50万,D公司分得66.67万,E公司分得83.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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