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是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基础之一,它源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物权债权两分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建立在个人自由意思支配的基础上,可分为自我人格、不自由的自然和他人人格。人对自身的权利称为原权,但萨维尼否认原权的正当性,因为这会导致主体客体归一和混同现象,最终可能导致荒谬的结论。因此,萨维尼认为对他人人格的支配演化成了债权,而对自然的支配则是物权。

潘德克顿理论体系抽象出许多相关概念,如‘法律行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在法典中,债权与物权成为完全并列的组成成分,共同构成财产权体系。

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潘德克顿理论体系中的‘财产’概念,需要进一步探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和内容与传统物权有所不同。尽管知识产权可以带来经济利益,但它是否符合潘德克顿理论中‘对物的支配’的定义,以及它是否能够被纳入财产权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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