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了潘德克顿理论体系对财产权的定义和分类,并探讨了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这一要求。文章首先介绍了萨维尼物权债权两分理论的背景和基本概念。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在个人自由意思支配下的领域,可分为自我人格、不自由的自然和他人人格。人对自身的权利称为原权,但萨维尼否认原权的正当性,因为它会导致主体客体归一和混同现象,最终导致自杀权的正当性,这显然是荒谬的。因此,萨维尼否认原权,因为这样一来,对他人人格的支配就演化成了债权。剩下的对自然的支配,也就是对物的支配,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权。由此,潘德克顿理论体系抽象出许多相关概念,如'法律行为',它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法律概念,在法典层面上的使用首次出现在《德国民法典》,还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概念。法律关系的完成有赖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施行有赖于法律上的'能力'。根据法律关系,潘德克顿理论对物权与债权进行了区分,物权不再是债权运行的必然结果,债权也不再是实现物权的手段,在法典中,债权成为与物权完全并列的组成成分,它们完整地归于财产权体系之下。

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产权在潘德克顿理论体系中的地位。'知识'可以获得利益,但是知识产权被称为'产权',它是否为潘德克顿理论体系中的'财产'?这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潘德克顿理论体系中,物权和债权是并列的组成成分,归于财产权体系之下。因此,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财产权的定义和分类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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