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法典第 2563 条至第 2601 条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共计 39 个条文。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则涉及到了企业商号和标识、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这意味着 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将 1967 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 2 条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都纳入进来①,尽管仅是一般规则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契合模式有如下特点:

  • 第一,以主体为主脉络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意大利民法典以企业、作者、获得专利的主体、可能参与竞争的主体等不同外延的主体为主脉络,架构了商号和商事标识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知识产权体系内容。体现出以人为本位的设权思维。
  • 第二,'一般规则'的立法技术。意大利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内容规定范围较广,但有关详细规定的内容则交给单行立法去解决,这种'二元化'立法技术从一定角度上引领了 20 世纪欧洲国家民法典解构的运动。
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规定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jB3w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