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概述及特点
意大利民法典第2563条至第2601条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共计39个条文。这些规则涵盖了企业商号和标识、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这意味着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将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都纳入进来,尽管只是以一般规则的形式。
《意大利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契合模式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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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体为主脉络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意大利民法典以企业、作者、获得专利的主体、可能参与竞争的主体等不同外延的主体为主脉络,架构了商号和商事标识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知识产权体系内容。体现出以人为本位的设权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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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的立法技术:意大利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内容规定范围较广,但有关详细规定的内容则交由单行立法去解决,这种‘二元化’立法技术从一定角度上引领了20世纪欧洲国家民法典解构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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