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居民生活垃圾的分类和投放要求。根据该条例,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品等,居民应当将其清洁干燥后投放到指定的可回收物容器中。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等,居民应当将其投放到指定的有害垃圾容器中。

湿垃圾是指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剩菜剩饭和果皮等,居民应当将其投放到指定的湿垃圾容器中。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纸巾、卫生用品和砖瓦等,居民应当将其投放到指定的干垃圾容器中。

居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容器中,并将容器放置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规定进行投放。

《深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ipu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