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现发表如下补充辩论意见:退一万步讲就算法院认可广告词款清即交付但是原告实际上是没有交付任何房屋价款也不符合广告词中的交付条件无权主张交付房屋面对这样的答辩意见作为原告如何答辩
作为原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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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合同条款:可以引用合同中有关交付房屋的条款,证明被告在广告中承诺的“款清即交付”是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反驳被告的观点,表明被告确实应当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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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交付条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例如,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这样可以证明原告符合了广告词中的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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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被告违约:如果被告实际上没有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可以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可以列举被告没有履行的具体交付义务,例如没有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完成房屋的装修工程等。这样可以强调被告没有按照广告词中的承诺交付房屋,从而支持原告主张交付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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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以及《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要求等,来支持原告的主张。通过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加强原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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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其他案例判例:可以引述其他类似案例的判例,来支持原告的主张。如果有类似的案例判决认定广告词中的承诺应当被履行,可以引用这些判例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总之,作为原告,应当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合同条款、证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等,进行有力的辩驳,坚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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