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现发表如下补充辩论意见: 即使法院认为房屋订购书未解除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交房实际上也无法履行更不符合交付条件。1、双方目前签署的房屋订购书仅是预约并未约定交房的形式、时间、违约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际履行交房。2、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会认可房屋订购书为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会仅根据一份房屋订购书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面对这样的答辩意见作为原告如何答辩
作为原告,可以针对被告的补充辩论意见提出以下答辩:
1、关于房屋订购书仅是预约并未约定交房形式、时间、违约后果的观点,我们认为这是被告的主观臆断。根据双方签署的房屋订购书,可以明确看到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并约定了购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这表明双方已经就购房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包括交房的形式、时间等。因此,被告无权否定我们的诉讼请求,并且应履行交房义务。
2、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会认可房屋订购书为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与事实不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订购书是购房双方之间达成购房意向的书面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合同和材料来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订购书无效。只要双方之间有购房意向并达成了约定,我们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交房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的补充辩论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成为阻碍我们获得交房的理由。我们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履行交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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