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对于股东压制的救济主要体现在不公平损害制度上。然而,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英国法院并未对不公平损害进行明确定义,因为他们担心这将限制其根据《公司法》第994条赋予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当控制股东在执行公司事务的过程中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时,受损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声称公司事务受到不公平对待。法院会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如果认为公司事务确实不公平,将颁发适合被起诉事项的命令。因此,英国法赋予中小股东广泛的司法救济权,只要股东的利益受到侵犯且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来看,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不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理念下创造了例外。与一般的股东压制救济措施相比,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不公平损害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和扩张,能够涵盖更大范围的股东压制。控制股东的主观恶意也不是不公平损害的法定构成要件,这意味着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控制股东的主观恶意,这对少数股东有利。申请人只需要证明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且由此遭受利益损害即可。实际上,大多数不公平损害赔偿诉讼是由小型封闭公司的少数股东提起的,这是因为股东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此外,常见的诉因还包括控制股东不当配股、挪用资产、对公司管理不善以及控制股东违反法定权利等事由。其次,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开放式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加重视法官在纠纷中的作用。由于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广泛的内涵,它基本上能够直接或通过法官的扩张解释覆盖实践中常见的压制情形。法官有权根据公平和合理原则发布任何他认为合理的法令来对中小股东进行公平救济,同时法官也会判断原告是否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性,因此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第三,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丰富的调整和救济手段,尽管股份购买令是最常见的一种,但还结合了其他手段,如以法令的形式干预公司章程等公司自治事项,法院命令在救济中的强制作用得到彰显。除了命令特定主体购买股份外,英国法还主要采取管控公司未来行为、强迫或禁止公司进行特定行为以及赋予申请人以公司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等救济措施。最后,不公平损害制度具有系统性救济的特点,而不仅仅是一项孤立的措施。除了与事后救济相辅相成之外,不公平损害制度还可以与预防股东压制的私人安排、司法解散等救济措施相配合,从而建立完备、全面的权利保护机制

大幅改写下面这段话:英国法上对于股东压制的救济主要体现为不公平损害制度但作为判例法国家英国法院并没有对不公平损害进行定义因为他们担心这将限制其依据《公司法》第994条被授予的广泛自由裁量权46。控制股东在执行公司事务的过程中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此时遭受损失的股东可以声称因公司的事务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向法院申请救济法院会对公司是否存在不公平损害行为进行判断法院认为执行公司的事务确实不公平将颁发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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