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和合同管理工作,保证药品供应的质量和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药品采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利益输送。

第三条 医院药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具有竞争性。

第四条 医院药品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供应商。

第五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并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由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存档管理。

第七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合同的范围和限制。

第八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供应商违约、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十三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医院药品采购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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