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在附件二中对碳足迹核算要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功能单位为电池系统在电池使用寿命期内提供的总能量中的1kwh参考流量是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电池重量并应以电池在其使用寿命期间提供的总能量每千瓦时的电池千克数来测量。系统边界包括原材料获取及预处理、主要产品生产、分配、寿命终止及回收四个阶段。法规还特别强调了数据的使用与电池阳极、阴极、电解液、隔膜、电池外壳相关的所有活动数据应特指在某一个生产厂商内生产
该法规对欧盟碳市场的影响是明确了电池系统在其使用寿命期间提供的总能量的核算方法,以及系统边界的范围。这将有助于提供更准确和可比较的碳足迹数据,使企业和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不同电池型号的碳足迹。
此外,该法规要求使用特定生产厂商内生产的某一种电池型号的活动数据,禁止使用默认数据。这将鼓励企业提供更准确和可靠的数据,避免使用一般性数据进行估算。这将有助于提高碳足迹声明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然而,该法规也限制了对生产相同电池型号的不同工厂收集的数据进行采样。这可能会对一些跨国公司和多工厂生产的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因为他们可能需要对不同工厂的数据进行整合和报告,以满足碳足迹声明的要求。
总的来说,该法规将提高碳足迹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促进企业和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电池时更加注重环境因素。这将进一步推动欧盟碳市场的发展和推广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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