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一节第二百三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设备所有权的约定。具体约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七条 设备的所有权可以约定归属于他人,但不得约定归属于不特定的他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设备的所有权可以约定归属于使用人,也可以约定归属于他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设备的所有权可以约定随设备的转让而转移,也可以约定不转移。

第二百四十条 设备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约定归属于使用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 设备的所有权约定归属于不特定的他人的,应当视为约定归属于使用人。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设备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归属于使用人的情况下,设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设备属于使用人的,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使用人; (二)设备非属于使用人的,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设备的提供人,但设备的提供人有权选择把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使用人。

民法典关于设备所有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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