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otal eight implementing and delegated acts are expected to be published from October 2023 supporting the ETS Directive and MRV Regulation These areMRV Delegated Acts 1 Rules and methods for monito
从2023年10月开始,预计将发布共计八个实施和委托法案,支持排放交易体系指令和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法规。这些法案的主要内容和对船东的影响如下:
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法规委托法案:
-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规则和方法(更新与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法规相关的附件I和附件II)。
- 核查和认证规则(更新与航运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法规相关的委托法规)。
- 公司层面排放数据的报告规则。
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实施法案: 4. 监测计划、排放报告和公司层面报告的实施法案模板(更新与实施法规相关的实施法规)。
排放交易体系实施法案: 5. 管理航运公司的规则。 6. 列出在排放交易体系下从事航运服务的航运公司,并将其归属于负责管理的机构。 7. 列出非欧盟附近的集装箱转运港口。 8. 列出受排放交易体系豁免规定约束的岛屿和跨国航线。
这份新闻通讯概述了这些法案中的主要(更新的)概念以及它们对船东的影响。请注意:在发布本通讯时,这些法案还未最终确定,因此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
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规则和方法(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附件I和附件II)
A部分,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的排放,同时考虑到燃料燃烧和滑移的要求。总温室气体排放量以CO2等效的CO2、CH4和N2O排放之和表示。公司可以偏离列出的默认排放因子,但必须与待定的燃料EU温室气体排放法规要求保持一致。
B部分,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的方法:目前允许的四种监测方法的基本原则不会改变。在A到C方法中,将增加燃料测量的质量控制规定,要求公司定期进行燃料补给数量按照燃料交接单(BDN)提供的数量和船上测量的数量之间进行交叉核对。
C部分,关于数据管理和控制的规则:可能要求公司建立数据流和控制活动的程序,并在监测计划中对这些程序进行相关描述。
附件II的“其他相关信息的监测” 将添加一个新的C部分,概述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扩展到航运活动后对聚合排放的监测规则。
核查和认证规则
通过与已适用于其他排放交易体系部门的规则对鉴定机构的要求加强。与船东相关的是,这包括每四年进行一次实地访问的要求,同时根据满足各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虚拟实地访问选择。
公司层面排放数据的报告规则
概述了何种情况下管理机构可以在公司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例如,在报告年度未提交数据时,管理机构将不得不估计要支付到系统中的配额。
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
正在制定对实施法规(EU)2016/1927中的附件I和附件II进行修订,以提供更新和新的模板: 监测计划 排放报告 合规文件 公司排放报告(新) 公司和鉴定机构将必须使用THETIS-MRV系统上传和访问信息。
管理航运公司的规则
指定管理机构 对于欧洲经济区注册的船舶,将使用IMO独特的公司和注册所有者识别号方案来确定船运公司所注册的国家,进而确定管理机构。 对于非欧洲经济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将使用现有的“SafeSeaNet”数据库和/或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如有)中的历史港口呼叫信息。在前四个监测年度中港口呼叫次数最多的国家将被指定为管理机构。
在公司合并或分拆的情况下如何分配管理机构的责任 排放交易体系合规的责任——需要注意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指令,对合规负责的实体可以是: (i)船东;或 (ii)承担了从船东那里接管船舶运营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例如经营者或裸船承租人。
在本新闻通讯发布时,仍在进行讨论以澄清对该声明的解释,并明确谁将对排放交易体系合规负有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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