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 号: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关键词】民事、保险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违约行为、【裁判要点】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
本案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可以认定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情形。本案中,被告镇江安装公司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并由此造成了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的保险标的——安装的机器设备损坏。因此,平安财险公司依法向第三者镇江安装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其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最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投保单所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财产在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且投保金额为177465335.56元。此外,还投保有“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约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因此,平安财险公司在确定受损标的清单后,委托泛华公估公司对出险事故损失进行公估,并最终确定了理算金额1498431.32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且保险条款明确了赔偿责任和限额。因此,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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