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投保单为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投保金额为177465335.56元,其中附加了“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投保期限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09年7月31日。

投保单中还规定,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投保单附有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清单,其中包括:SEQUA彩印机2台,合计原值为29894340.88元。投保单所附保险条款中,对“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作如下说明:被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根据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镇江安装公司未经发包人同意,将承包工程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因此,镇江安装公司与亚民运输公司应承担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因设备损坏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平安财险公司在此次出险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并已赔付被保险人1498431.32元。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同意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以平安财险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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