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本案被告小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吴女士被饲养的柯基犬惊吓,摔倒受伤,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因过度惊慌,不当采取避让措施而导致自己受伤,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

重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本案被告小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柯基犬令原告吴女士受惊吓倒地受伤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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