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表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本案被告小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柯基犬令原告吴女士受惊吓倒地受伤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本案的被告小徐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吴女士受到惊吓并倒地受伤,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第1245条中看到这个明确的规定。
当然,原告吴女士在遭受惊吓后,因为过度的恐惧而采取了不当的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了自己的受伤,这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因此,她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必须将两者的责任进行区分和划分。被告小徐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原告吴女士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将责任划分为被告小徐承担70%的责任,原告吴女士承担30%的责任。这是一个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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