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池塘养殖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2、排放要求

2.1 总氮

总氮浓度不得超过30mg/L。

2.2 总磷

总磷浓度不得超过0.6mg/L。

2.3 悬浮物

悬浮物浓度不得超过30mg/L。

2.4 pH值

pH值应在6.5-8.5范围内。

2.5 氧化还原电位

氧化还原电位应在-150mV至150mV之间。

2.6 其他污染物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环保要求。

3、监测要求

3.1 应设置尾水排放监测点,监测点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处。

3.2 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3.3 监测项目应包括总氮、总磷、悬浮物、pH值和氧化还原电位等项目。

4、处罚和责任

4.1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排放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2 对于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附则

5.1 本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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