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本标准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池塘养殖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2、排放要求
2.1 总氮
总氮浓度不得超过30mg/L。
2.2 总磷
总磷浓度不得超过0.6mg/L。
2.3 悬浮物
悬浮物浓度不得超过30mg/L。
2.4 pH值
pH值应在6.5-8.5范围内。
2.5 氧化还原电位
氧化还原电位应在-150mV至150mV之间。
2.6 其他污染物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环保要求。
3、监测要求
3.1 应设置尾水排放监测点,监测点应设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处。
3.2 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3.3 监测项目应包括总氮、总磷、悬浮物、pH值和氧化还原电位等项目。
4、处罚和责任
4.1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排放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2 对于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附则
5.1 本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5.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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