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性: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具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3.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不需要得到被行政对象的同意或者合意。

  4. 具体性: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事项做出的,具有具体性。

  5. 禀赋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自己所具有的权力、职能所做出的行为。

  6. 相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被行政对象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

  7. 可撤销性:行政行为是可以被行政机关自己或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变更或撤回的。

  8. 法律保护性:行政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被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保护。

行政行为具有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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