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考虑到涉及的欠薪人数较多,为了方便提起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我们建议由37名农民工推选出2至5名代表人,由这些代表人代表其他当事人参与诉讼。

把下面这段话用法言法语换一种说法使其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富有逻辑性一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劳务费因此王书有、黄创杏等37名农民工有权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被告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若贵方提供的材料中建设单位中交绿城公司为所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经查中交绿城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规划春海路和双海道交口东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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