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风尚,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机构等各级各类教育单位的教职员工,以及在教育领域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师德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2. 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的;
  3. 教育工作者有欺诈、虐待、侮辱、暴力行为,对学生、同事及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
  4. 教育工作者有涉及学术不端、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5. 教育工作者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6. 教育工作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条 对于发现的师德违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公众。

第五条 对于经调查核实的师德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批评教育、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六条 对于重大的师德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应及时公开曝光,向社会公众通报相关教育工作者的姓名、单位和具体违规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师德违规行为的通报曝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 在相关单位网站、公告栏等宣传媒体上发布通报公告;
  2. 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3. 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内部通报。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 对于恶意捏造、故意诽谤他人的举报行为,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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