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县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甲公司中标。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投标在A、B、C、D、E五方面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向县财政局投诉。县财政局驳回了乙公司的投诉。乙公司向省财政厅申请复议。台财政厅决定:撤销县财政局驳回乙公司投诉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问:甲公司可否参加省财政厅的复议?如果可以其在复议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甲公司可以参加省财政厅的复议。在复议中,甲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被申请复议的对象。即甲公司需要对乙公司的投诉进行抗辩,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来反驳乙公司的指控。甲公司在复议中有权利辩护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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