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模拟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康鑫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定金协议书》约定了合作建房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支付了70000元作为合作建房款定金。然而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导致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法院认定该定金是一种预约并属于立约定金是对双方缔约前信赖利益的担保。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因资金占用所造成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康鑫公司,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要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定金协议书》,乙方作为原告确实支付了70000元作为合作建房款的定金。然而,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并且法院认定该定金是一种预约,并属于立约定金,是对双方缔约前信赖利益的担保。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定金的退还条件并未明确规定。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的退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的原因并非是被告康鑫公司的过错,而是出现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因此,被告康鑫公司并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定金。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根据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为6128.36元。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在未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的要求未被法院支持。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已经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认定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此,被告康鑫公司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了退还定金的义务,超出部分的要求不应当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康鑫公司并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退还定金,同时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我们请求法院能够依法判决,对原告的超出部分要求不予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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