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康鑫公司的辩护律师,就本案进行答辩。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本案中的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均有明确的意愿并签署了《康鑫商业中心(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包括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使用权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都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确认。

其次,关于被告康鑫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问题,我要说明的是,康鑫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并已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尚未取得该许可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康鑫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康鑫公司一直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工程建设,并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康鑫公司有充分的能力和意愿完成工程建设,并按时交付房屋给原告。

最后,关于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问题,我要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合作建房的性质,本案应当认定为合作建房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康鑫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原告可以要求康鑫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将合同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我认为康鑫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并且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康鑫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因此不应被判定为违约。同时,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要求康鑫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

感谢法庭的审理。

根据下列案情模拟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2020年10月23日原告杨涛与被告康鑫公司签订了《康鑫商业中心康鑫邕江公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原告出资432516元与被告合作建造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街道办富德村产业综合楼项目原告获得项目中17层1746号房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691㎡使用权期限为50年。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共分五次付款房屋交付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截至2020年10月23日原告已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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