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吴益先向南宁社保中心投诉天伦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南宁社保中心收到投诉后,要求天伦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召开了调查会。天伦公司表示需要向老板汇报后再决定是否补缴。由于天伦公司未补缴,南宁社保中心于2021年12月作出补缴通知,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吴益先还向南宁仲裁委申请确认与天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4月作出了裁决书。最后,天伦公司于2022年2月变更为曙光公司。

根据南宁社保中心核查的工资情况,吴益先的工资每月约为4000元。据此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52200元,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25940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被告南宁社保中心认定的补缴数额准确。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南宁社保中心的补缴通知,并认定补缴数额为52200元。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h4cQ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