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概括下列案情数字数据不用输入字数500左右。被告奇思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二手车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纯电动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机电产品等其法定代表人系凌云飞。2019年2月案外人覃雪莲委托原告吴达贵购买一辆汽车。原告吴达贵通过微信与被告林常清联系意欲向被告奇思锐公司购买汉兰达18款20T手自一体两驱精英版5座汽车一辆两人约定车辆成交价为259800元保险1735元费用合计2615
本案涉及被告奇思锐公司销售汽车的纠纷。原告吴达贵通过微信与被告林常清联系,意欲购买一辆汉兰达汽车。双方约定车辆成交价为259800元,原告先后向被告奇思锐公司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了15万元和5万元。被告奇思锐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一张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被告林常清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汽车的照片。原告按照被告林常清的指示,将剩余的208280元转账支付给了案外人刘修燕的银行账户。被告奇思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云飞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万元。被告林常清以被告奇思锐公司未退还多收的车款为由,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凌云飞退还1万元。庭审中,原告自述已取得一辆汉兰达汽车,并登记在案外人覃雪莲名下。被告奇思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凌云飞到庭陈述,林常清是公司员工,负责汽车拿车渠道、金融贷款和销售业务。被告林常清出具的借条与奇思锐汽车预算表一起摆放在一起拍照后发给了原告。根据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有权作为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被告奇思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汽车,被告林常清是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员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购车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林常清的指示将购车款转账给了凌云飞后,被告奇思锐公司出具了收据,构成了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的购车款已超过约定的价格,故被告奇思锐公司应退还多收的款项。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奇思锐公司并未承诺退款时间,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过权利,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林常清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构成债务加入,被告林常清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奇思锐公司返还车款136745元的诉讼请求。至于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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