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原告购买房屋时存在暧昧男女关系,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被告对房屋存在出资,具有一定的居住使用权。在购房过程中,原告与中国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被告向原告的账户转账部分款项作为抵押贷款月供。经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24,800元至841,300元。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认定,被告对房屋的贡献度为37%,原告对房屋的贡献度为63%。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决书认定,本案应先进行确权和析产处理。由于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使用房屋,被告应搬离房屋并向原告支付房屋补

请简要概括下列案情日期、数字数据不用输入只要大概结论字数500左右。2012年9月27日原告与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9号楼3101号房简称:案涉房屋总价款592153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首期房款为178153元含定金20000元余下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该房屋购买系发生于原告、被告的暧昧男女朋友关系期问后双方并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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