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间某建设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 12 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
(1) 本案中的票据行为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保证。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由于是盗用旧业务印鉴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票据保证的效力取决于保证人的信用和承诺。
(2) 某市合作银行具有票据权利,可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未支付的票款。可以采取法律诉讼、委托清收等方式行使权利。
(3) 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权拒绝承兑或者支付。因为票据格式已经作废,签署的汇票并不符合法定的票据要件,其效力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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