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做法并不可行。因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是一种基于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和确认,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如果信用证直接由开证行寄给受益人,就无法得到当地银行的审核和确认,存在一定的风险。

(2)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① 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约定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② 买方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包括信用证金额、有效期、装运日期等信息。

③ 开证行审核申请后,开立信用证并向通知行发出通知书。

④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受益人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问题可向开证行提出异议。

⑤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装运、提单等手续,并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指定的代理银行。

⑥ 开证行或代理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如符合则结算付款给受益人。

(3)在此种情形下,该受益人收到该信用证后应及时向当地银行提交信用证,并要求当地银行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问题及时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同时,受益人应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装运、提单等手续,并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指定的代理银行。最后,等待开证行或代理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如符合则结算付款给受益人

2、安徽某外贸公司作为受益人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为开证行开立的信开本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由于通知行与受益人不在同一个国家因而该信用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而是从国外直接寄给受益人。试问:1这种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2试述信用证结算业务具体操作流程。3在此种情形下该受益人收到该信用证后该如何处理?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gsBj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