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护照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签发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规定,护照被盗、丢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签发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如果有人捡到或者发现被丢弃的护照,应当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者外交部领事司,不得私自买卖或者使用。对于私自买卖或者使用护照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丢失护照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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